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第十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条对赃款赃物及其收益,人民法院应当一并追缴。 被执行人将赃款赃物投资或者置业,对因此形成的财产及其收益,人民法院应予追缴。 被执行人将赃款赃物与其他合法财产共同投资或者置业,对因此形成的财产中与赃款赃物对应的份额及其收益,人民法院应予追缴。 对于被害人的损失,应当按照刑事裁判认定的实际损失予以发还或者赔偿。←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