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第七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七条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发生在合同法实施之前,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同法施行之日超过2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尚未超过2年的,其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4年。←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