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第三十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条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时作出选择后,在一审开庭以前又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对方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七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