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第三十二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行政赔偿请求: (一)原告主张的损害没有事实根据的; (二)原告主张的损害与违法行政行为没有因果关系的; (三)原告的损失已经通过行政补偿等其他途径获得充分救济的; (四)原告请求行政赔偿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其他情形。←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三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