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第三十三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三条本规定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发〔1997〕10号)同时废止。 本规定实施前本院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