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第一百三十七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请求一并审理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的相关民事争议,应当在第一审开庭审理前提出;有正当理由的,也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出。←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一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