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第一百三十一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一条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能够证明该行政机关负责人职务的材料。 行政机关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应诉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加盖行政机关印章的授权委托书,并载明工作人员的姓名、职务和代理权限。←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