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综合治理类司法建议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第四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综合治理类司法建议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司法建议应当以人民法院名义提出。←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综合治理类司法建议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