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综合治理类司法建议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第十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综合治理类司法建议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各级人民法院应当确定司法建议工作日常管理机构,完善审核、指导、考核、激励等机制,并将司法建议工作质效纳入绩效考核。←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综合治理类司法建议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综合治理类司法建议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