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第二百一十八条条司法解释第九章 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八条
举证方当庭出示证据后,由对方进行辨认并发表意见。控辩双方可以互相质问、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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