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第六十六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六条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一方请求中止探望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探望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书面通知其恢复探望。←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八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