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第十六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十八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