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十六条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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