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第十四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十四条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的规定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十六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