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第三十八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八条破产宣告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对破产宣告有异议的,可以在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在30日内作出裁定。←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五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