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第三十六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六条破产宣告后,破产企业的财产在其他民事诉讼程序中被查封、扣押、冻结的,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应当立即通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人民法院予以解除,并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办理移交手续。←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八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