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第一百三十七条条司法解释第六章 强制措施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一百三十七条
公民将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被发觉的、通缉在案的、越狱逃跑的、正在被追捕的犯罪嫌疑人或者犯罪人扭送到人民检察院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予以接受,并且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采取相应的紧急措施。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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