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第十五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故意为他人实施混淆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印制、隐匿、经营场所等便利条件,当事人请求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予以认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