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第十七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七条对于变化状态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被诉侵权设计与变化状态图所示各种使用状态下的外观设计均相同或者近似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设计缺少其一种使用状态下的外观设计或者与之不相同也不近似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未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