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第十三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三条权利人证明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在专利授权确权程序中对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的限缩性修改或者陈述被明确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修改或者陈述未导致技术方案的放弃。←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七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