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第六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被告在答辩期间内向植物新品种审批机关请求宣告该植物新品种权无效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中止诉讼。←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