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第四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以侵权行为地确定人民法院管辖的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的民事案件,其所称的侵权行为地,是指未经品种权所有人许可,生产、繁殖或者销售该授权植物新品种的繁殖材料的所在地,或者为商业目的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的所在地。←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