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第二十八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船舶被扣押期间产生的各项维持费用和支出,应当作为为债权人共同利益支出的费用,从拍卖船舶的价款中优先拨付。←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