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第二十六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申请人为申请扣押船舶提供限额担保,在扣押船舶期限届满时,未按照海事法院的通知追加担保的,海事法院可以解除扣押。←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