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第一百五十一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一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规范性文件合法性认定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规范性文件合法性认定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