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第一百五十七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七条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行政行为的,由申请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执行对象为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 基层人民法院认为执行确有困难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执行;上级人民法院可以决定由其执行,也可以决定由下级人民法院执行。←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一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