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第十二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人民法院认为仅审查再审申请书等材料难以作出裁定的,应当调阅原审卷宗予以审查。←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