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第十五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申请再审人在案件审查期间申请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申请再审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询问,可以裁定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