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第第十一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评估、拍卖机构接受人民法院的委托后,在规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能完成委托事项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委托,重新选择机构,并对其暂停备选资格或从委托评估、拍卖机构名册内除名。←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第六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