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第一百八十四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四条对同一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罚款、拘留不得连续适用。发生新的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重新予以罚款、拘留。←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六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