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六条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六条

上级人民法院复议时认为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制作决定书,撤销或者变更下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拘留、罚款决定。情况紧急的,可以在口头通知后三日内发出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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