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第十七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七条减刑、假释裁定书应当写明罪犯原判和历次减刑情况,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事实和理由,以及减刑、假释的法律依据。 裁定减刑的,应当注明刑期的起止时间;裁定假释的,应当注明假释考验期的起止时间。 裁定调整减刑幅度或者不予减刑、假释的,应当在裁定书中说明理由。←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一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