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第十七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对于法律适用、当事人责任划分等非专门性问题,或者虽然属于专门性问题,但可以通过法庭调查、勘验等其他方式查明的,人民法院不予委托鉴定。←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