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第十三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在符合证据保全目的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选择对证据持有人利益影响最小的保全措施,尽量减少对保全标的物价值的损害和对证据持有人生产、生活的影响。 确需采取查封、扣押等限制保全标的物使用的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组织当事人对保全的证据进行质证。←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