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

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或者仲裁方式向相对人主张其享有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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