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九条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九条

在代位权诉讼中,债务人对超过债权人代位请求数额的债权部分起诉相对人,属于同一人民法院管辖的,可以合并审理。不属于同一人民法院管辖的,应当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另行起诉;在代位权诉讼终结前,债务人对相对人的诉讼应当中止。
首页案例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