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第四十五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五条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务人破产,既未申报债权也未通知保证人,致使保证人不能预先行使追偿权的,保证人在该债权在破产程序中可能受偿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