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第四十二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人民法院判决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应当在判决书主文中明确保证人享有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权利。判决书中未予明确追偿权的,保证人只能按照承担责任的事实,另行提起诉讼。 保证人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