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第六十四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四条破产财产由下列财产构成: (一)债务人在破产宣告时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 (二)债务人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取得的财产; (三)应当由债务人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六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