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第六十六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六条债务人的开办人注册资金投入不足的,应当由该开办人予以补足,补足部分属于破产财产。←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八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