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四条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的必须到庭的被告,是指负有赡养、抚育、扶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 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才能查清案件基本事实的原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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