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第一百七十四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的必须到庭的被告,是指负有赡养、抚育、扶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 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才能查清案件基本事实的原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六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