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第一百七十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况紧急,包括: (一)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 (二)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 (三)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的; (四)需要立即返还社会保险金、社会救助资金的; (五)不立即返还款项,将严重影响权利人生活和生产经营的。←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四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