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第九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对于人民法院在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生效裁判中确认的基本事实,当事人在因同一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提起的人身、财产损害赔偿诉讼中无需举证证明,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