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第二十一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因没有鉴定标准、成熟的鉴定方法、相应资格的鉴定人等原因无法进行鉴定,或者鉴定周期过长、费用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结合案件有关事实、当事人申请的有专门知识的人的意见和其他证据,对涉及专门性问题的事实作出认定。←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