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第六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六条北京市辖区内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对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等国家金融管理部门以及其他国务院组成部门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因履行金融监管职责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第一审涉金融行政案件,由北京金融法院管辖。←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八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