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第二十一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一条当事人之间对是否已履行出资义务发生争议,原告提供对股东履行出资义务产生合理怀疑证据的,被告股东应当就其已履行出资义务承担举证责任。←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九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