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第三十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申请扣押船舶的海事请求人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后,不申请拍卖被扣押船舶的,海事法院可以根据被申请人的申请拍卖船舶。拍卖所得价款由海事法院提存。←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