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第二十五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二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