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第二十二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二条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以外,按共同共有处理。←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