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第三十七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七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在开庭时公开质证。←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