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第三十七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七条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向人民法院说明曾经持有票据及丧失票据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是否应当提供担保以及担保的数额。←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三条→